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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2)
2020-10-09
(三)是否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四)核定应税所得率适用情况,是否存在超率核定;
(五)对年收入和利润变化明显超过20%以上的企业,税务机关是否履行调整应纳税所得率的职责;
(七)对申报表收入和财报数据不一致企业的纠正情况;
(八)对核定征收企业发票管控及注销管理情况;
(九)其他需要关注事项。
税务机关将持续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的后续监督:
(一)严格落实对特定行业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的要求。
(二)对现存核定征收企业,积极引导企业建账立制,尽快转为查账征收企业;
(三)对于年收入和利润额变化明显超过20%以上的企业,要切实调整应税所得率;
(四)对于总局和省局直接修改征管鉴定的企业,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大核查和日常评估力度;
(五)关注核定征收企业的发票管控和注销管理情况,履行相应的征管职责。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1、什么情形下,可以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2、哪些纳税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除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八)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方式有哪几种?
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方式有两种,分别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方式具体情况如导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