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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代为办理确认:增加电子等方式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 【实务理解】 (1)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与单位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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