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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与车船税(2)
2021-05-10
可以。根据《车船税法》的相关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根据《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月份数。
例如:某车主2019.12.15,购买了排量1.8L小轿车(车船税税额为420元/年)一台,并在当日办理新车登记,同时购买了交强险,由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则:
当日购买车险的有效期:2019.12.15—2020.12.14;
而当日代收的车船税为:2019.12,即新车登记当月起,按月计算至年底,1个月的车船税。
该车的应纳税额:420/12*1=35元。
例如:接上例,正常情况下,该车主在购买车辆的第二年,2020.12.15保险到期时续保,并由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则:
当日购买车险有效期:2020.12.15-2021.12.14;
而当日代收的车船税纳税年度为:2020.1.1-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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