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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的通知》(2)
2019-10-16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对本规定作必要的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二:
《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的说明
近年来,一些地区和部分为了稳定会计队伍,鼓励会计人员热爱并献身本职工作,表彰他们为社会主义建设所作的贡献,对从事会计工作三十年以上的人员,颁发了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对此,广大会计人员反映强烈,要求财政部把这项工作统一管起来,以示国家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重视与关怀。1987年5月,部领导研究同意为会计人员颁发荣誉证书。我们对北京、天津、国家机械委、农牧渔业部、国家建材局等地方和单位向会计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情况和制定的办法进行了解,在吸收这些部门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1987年12月我们拟定了《关于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印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征求意见。大家一致赞同,并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对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我们进行了研究、讨论,吸收了很多好的建议和意见。提出了《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讨论稿),最近在全国会计工作座谈会上讨论,定稿。
现对《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的几个主要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关于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目的
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做好会计工作,不仅是对微观经济管理或是对宏观经济管理,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事这项工作的会计人员,担负着较为艰巨和困难的任务。会计工作不仅有较强的专业性和连续性,而且在实际工作中矛盾较多,工作难度较大。因此,采取有效措施,稳定会计队伍,调动并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十分重要。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目的,就是为了鼓励会计人员热爱和做好本职工作,鼓励他们毕生献身会计事业,增强会计人员的职业荣誉感,表彰他们为社会主义建设所作的贡献。
二、关于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颁发范围
据统计,在全国城市、农村各行各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约680万人,根据历史和现状,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比较有基础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三资企业”。这些单位的干部管理工作也比较健全,会计工作也比较正规。因此,规定凡在上述范围各单位工作的现职会计人员由财政部统一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在这些单位工作的人员中,哪些列作会计人员,哪些不能列作会计人员,《规定》明确为“属于会计专业职务评聘范围的现职会计人员”。就是说,会计人员包括范围应以各地区、各部门《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依据。
征求意见中,有的部门和同志提出,乡镇企业的会计人员,特别是县以下基层供销社的会计人员应当列入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范围。在这些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同志,长期以来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贡献。对他们的表彰,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另行规定。
三、关于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专业工作年限
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是对长期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人员的鼓励和表彰,因此,必须适当规定从事会计专业工作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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