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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的通知》(3)
2019-10-16
(一)一般规定为“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即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的,才能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满30年”是指受证人到发证年度的12月31日止,专业工作年限达到30周年。到发证年度年底止不足30周年的,则应在下一次颁发。至于个别同志在发证年度已到退休、离休年龄并正在或即将办理离、退休手续,其专业工作年限已逾29周年但不足30周年,是否可以不放在下一次颁发,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掌握。
(二)在边远高寒地区的工作人员,其离退休年龄和劳保待遇,各地都有一些特殊规定。因此,《规定》明确:“长期在边远高寒地区工作的会计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工作年限,各省、自治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放宽的规定,但在边远高寒地区从事财会工作的实际年限不得少于20年。”这项规定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边远高寒地区是指按1983年5月13日劳动人事部劳人科局[1983]064号《关于边远地区范围的通知》规定的二类县市中的高寒山区县和三类特别高寒县。究应将哪些地区列为边远高寒地区,请各省、自治区具体确定,报财政部备案;二是适当放宽的具体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确定。但受证人在边远高寒地区从事财会工作的专业工作年限必须满20年,不能将在非边远高寒地区从事财会工作的年限合并计算。
(三)对于会计人员中途离开会计工作岗位从事其他工作,是否可以连续计算专业工作年限。《规定》第四条所列四种情况,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按规定掌握执行。但应明确,曾离开会计工作岗位的时间必须是“中途”,即受证人在开始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以前的工龄。无论任何情况,都不能算作从事财会工作的年限。“中途”离开的时间,除第1项(即冤假错案调离财会工作岗位)者外,累计不能超过十年,超过十年的,只能按十年计算。
有的地区提出,考虑到男、女职工退休年龄相差5岁,建议将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工作年限分别规定为男30年、女25年。我们考虑,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在目的意义上与离、退休年龄的规定有本质区别。而且会计人员中的女性职工,凡参加革命工作时即从事财会工作的,到离、退休时,专业工龄均可达到规定年限,没有必要作出比男性会计人员有差别的规定。
(四)关于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条件
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既是对长期从事财会工作的会计人员的鼓励和表彰。因此,荣誉证颁发的基本条件是从事财会工作的年限。一般说,只要从事财会工作满30年的,均可颁发荣誉证。但《规定》第五条所列三种情况,应该暂缓颁发或者从严掌握。
(五)关于离、退休会计人员颁发荣誉证书问题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从1988年开始执行。这样,必须涉及到首次颁发荣誉证书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会计人员的发证问题。为此,《规定》明确:“1988年年底以前已办理离、退休的会计人员,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以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至于他们的荣誉证书由谁申报,我们意见:凡办理离、退休手续前已具备颁发条件的,由离、退休时所在的单位申报;如果办理离、退休时,其从事财会工作的年限不足30年,离、退休后又为本规定第二条一款规定的各单位聘用并继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其专业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达到规定年限后,由现在的工作单位申报颁发荣誉证书。如果离、退休后为不属于荣誉证书颁发范围的有关单位聘用,则不能申报本规定的荣誉证书。
(六)关于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制作、验发和颁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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