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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的通知》(4)

2019-10-16

  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制作并以财政部名义颁发,考虑到会计人员遍及全国各部门、各地区,为减少申报、验证环节,《规定》明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或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验发。”“军队的会计人员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验发。”

  1988年将首次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为使颁发荣誉证书的工作正常化,今后将每隔两年颁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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